陈纯和周保松的事情把“师生恋”(这个词并不准确,暂且这样用)的界定问题重新纳入了公众视野,很多人认为这样一个问题至少是可以讨论的:是不是只有被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的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才属于师生关系?是不是只有同处一所学校的老师和学生建立亲密关系才应该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引申而来的问题是,以私人培训班或者讲座为契机建立的“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恋爱关系”是否应该被尊重?我认为以上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明确的否定。理由很简单,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比我们这里讨论的“师生关系”多了哪些内容?它们无非是由于存在明确且具备效力规定,师生之间建立了显性的结构性不平等关系,这使得老师掌握了一些限制学生的权力,比如成绩和毕业。然而,并不是只有被明确规定和掌握的权力才会导致学生的非自愿,老师身份带来的各种光环等等都可以在暗中使得学生被胁迫or上当受骗。这一点在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和我们这里讨论的“师生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别,陈纯和周保松就是依靠这种老师的人设才得以犯下恶行。因此,只要承认师生之间存在隐性的结构性不平等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完全依赖明确的规定,就不应该认为只有一般意义上师生关系中的“师生恋”才应该被谴责。我想说的是,在这类问题上并不应该存在灰色地带,我们缺少的不是对恋爱自由的尊重,而是对以自由为名作恶的坚决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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谔(请勿转出毛象) (eesober@m.cmx.im)'s status on Monday, 29-Jul-2024 16:29:59 JST 谔(请勿转出毛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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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i (aquilegia@mastodon.online)'s status on Monday, 29-Jul-2024 16:29:59 JST aqui @eesober 这部分也是我对周在这段关系中展现出的下劣的”恋爱道德“异常不齿的原因,因为他和女当事人之间确实不是狭义的师生关系,更接近陈纯和“培训班”学员那种指导和被指导的松散关联,他也因此大概没有受到中大的处分,但以人和人之间应有的平等而言,他这么干是说不过去的。
我们考虑:从最狭义的正式师生,到这种导师-学员,再到前辈-后学,乃至讲座-学员,貌似可以说紧密程度逐次递减,但其实只是利益关系逐渐疏远,”导师“”权威“的影响力则如一;学校行政管理上可能主要注重前者,但在伦理上两者应该区分然后并论。不是说要在师生恋不正当的前提下尽量扩大师生恋的范围,而是反对存在实际权力不平等的情况下强势方对弱者的剥削。
极而言之,假设一个工作多年的MBA学生和无关专业的同校青椒之间建立恋爱关系,我觉得有可能是OK的,因为不存在利益关系,且后者对前者而言大概也没啥光环,即不存在结构性的不平等。而比如史航那种行业前辈、导师,和被他”吸引“的女孩子们,也不需要先定性为师生恋而后进行批判。
(我没看过周保松的书hh,因为我正经注意到他的时候他已经开始写什么小王子,看上去很像那种哼哼唧唧文科鸡汤男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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