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纯和周保松的事情把“师生恋”(这个词并不准确,暂且这样用)的界定问题重新纳入了公众视野,很多人认为这样一个问题至少是可以讨论的:是不是只有被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的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才属于师生关系?是不是只有同处一所学校的老师和学生建立亲密关系才应该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引申而来的问题是,以私人培训班或者讲座为契机建立的“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恋爱关系”是否应该被尊重?我认为以上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明确的否定。理由很简单,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比我们这里讨论的“师生关系”多了哪些内容?它们无非是由于存在明确且具备效力规定,师生之间建立了显性的结构性不平等关系,这使得老师掌握了一些限制学生的权力,比如成绩和毕业。然而,并不是只有被明确规定和掌握的权力才会导致学生的非自愿,老师身份带来的各种光环等等都可以在暗中使得学生被胁迫or上当受骗。这一点在一般意义上的师生关系和我们这里讨论的“师生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别,陈纯和周保松就是依靠这种老师的人设才得以犯下恶行。因此,只要承认师生之间存在隐性的结构性不平等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完全依赖明确的规定,就不应该认为只有一般意义上师生关系中的“师生恋”才应该被谴责。我想说的是,在这类问题上并不应该存在灰色地带,我们缺少的不是对恋爱自由的尊重,而是对以自由为名作恶的坚决谴责。